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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学科类别】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
    【全文】

      裁判要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时,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可指定与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案情简介
     
      一、2007年9月,龙湾港公司与宝纳资源公司共同设立了光彩宝龙公司。光彩宝龙公司董事会选举袁玉岷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玉岷同时兼任光彩宝龙公司、龙湾港公司以及龙湾港公司下属子公司疏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2007年9月29日,龙湾港公司向瑞福星公司借款1439万元,专用于龙湾港公司向光彩宝龙公司出资所需资金。同日,龙湾港公司出资全部到位。
     
      三、2007年12月4日,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向疏浚公司汇款1439万元。第二日,疏浚公司将该笔款又以工程款名义转付给瑞福星公司。另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认定疏浚公司与光彩宝龙公司没有事实上的工程合同关系,上述1439万元款项未用于工程建设,而是由疏浚公司支付给瑞福星公司偿付了借款。
     
      四、光彩宝龙公司、宝纳资源公司认为龙湾港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龙湾港公司抽逃出资并返还抽逃的出资,并判令袁玉岷对龙湾港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一审甘肃高院认为,袁玉岷虽是光彩宝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双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故袁玉岷不应再担任光彩宝龙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并指定与本案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原告公司诉讼代表人。二审最高院延续了一审法院的做法,并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作为拟制法人,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事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时,股东、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本案中,袁玉岷虽是光彩宝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袁玉岷与光彩宝龙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故袁玉岷不应再担任光彩宝龙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实务经验总结
     
      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纠纷需要进行诉讼的,实践中公司一般不能以自身名义直接起诉法定代表人。此时,公司可以选择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若该法定代表人为控股股东,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同时变更公司章程的,则此方法将难以实现。
     
      二、为避免出现上述困境,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设立公司诉讼代表人人选确定的相关规定,在出现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产生诉讼纠纷时,可依据公司章程对诉讼代表人人选的顺位规定确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三、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面对此种情况也有不同的做法。较为主流的做法是,当不能依据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时,由法院予以指定。指定人选一般为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袁玉岷答辩认为原告公司未经法定代表人委托或者股东会决议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该院认为,作为拟制法人,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事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时,股东、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本案中,袁玉岷虽是光彩宝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袁玉岷与光彩宝龙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故袁玉岷不应再担任光彩宝龙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袁玉岷与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一审(2012)甘民二初字第3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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