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公司能否直接以自身名义起诉其法定代表人?

    【学科类别】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公司名义;起诉;法定代表人
    【全文】

      裁判要旨
     
      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原则上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未经股东会决议,直接以公司名义起诉法定代表人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一、冯光成系青海碱业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30日,冯光成代表青海碱业与华行杭州和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二、青海碱业以公司名义,以冯光成擅自为他人提供保证侵害了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冯光成停止侵权并确认案涉《保证合同》无效。
     
      三、一审、二审法院皆予以受理并判决《保证合同》无效。再审最高院认为,青海碱业的股东没有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冯光成,直接以青海碱业的名义起诉其法定代表人冯光成,但该起诉行为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的同意,不能认定为是青海碱业的意思表示。最终裁定驳回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律师评析
     
      本案中,青海碱业的起诉状虽加盖有青海碱业的公章,但该起诉行为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同意,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股东也没有请求监事会起诉冯光成,故青海碱业起诉状上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皆非青海碱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同意加盖,不能认定为是青海碱业的意思表示。青海碱业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取得不合法,青海碱业的“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案诉讼。
     
      实务经验总结
     
      一、公司作为法人提起诉讼,与自然人不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起诉的,即使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加盖有公司的公章,但只要该起诉行为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同意,或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通过,则应当认为该起诉行为不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因为无论监事会,还是非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其他高管,均没有优先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二、我国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情况下的起诉流程作出了规定。首先需要由符合条件的股东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由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起诉;其次,在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除按照上述方式提起诉讼外,还可通过召开股东会,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新的法定代表人还可以代表公司对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董事。但在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因此,不会出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发生。为此,《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专门进行规范。根据该条的规定,当出现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青海碱业的股东没有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冯光成,公司股东也没有起诉冯光成,青海碱业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法定代表人冯光成的。对此,再审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青海碱业的起诉未经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同意,不是青海碱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青海碱业股东会、监事会出现僵局,冯光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主动停止侵害公司的行为,青海碱业即成为当然的诉讼主体。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青海碱业作为法人提起诉讼,与自然人不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本案中,青海碱业的起诉状虽加盖有青海碱业的公章,但该起诉行为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同意,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股东也没有请求监事会起诉冯光成,故青海碱业起诉状上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皆非青海碱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同意加盖,不能认定为是青海碱业的意思表示。青海碱业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取得不合法,青海碱业的“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案诉讼,其以青海碱业名义提起的诉讼不能认定为是青海碱业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的起诉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冯光成和华行杭州和平支行的再审请求成立。青海碱业的“代理人”以青海碱业名义提起的诉讼非青海碱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驳回起诉,原审予以受理错误。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冯光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等与冯光成、青海碱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14)民提字第145-1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