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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立案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只要原告提供的形式真实的证据显示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采取了形式审查标准,至于原告提供据以支持原告主体资格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是否属实,则属于案件受理后实体审理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对于这些有关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破产界限以及有无破产障碍方面的证据,能否也采取审查“起诉”所采取的形式真实的审查标准呢?

    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不会对已经开始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保全程序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债务人丧失接收财产、清偿债务、履行合同等民事行为能力,更不会导致有关债务人诉讼的管辖权发生变化。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21条的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随即丧失接收财产、清偿债务、履行合同等民事行为能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我们认为,鉴于受理破产申请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对有关债务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对有关债务人保全及执行措施、诉讼及仲裁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这些影响基本上均是不可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破产申请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提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满足实体审查所必要的全部证据材料。只有破产申请符合法定要件的实质标准后才予立案受理,尽量避免不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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