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536号
申请人:深圳市清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工业大厦1278号。
法定代表人:万千,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清流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清流公司)以该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对清流公司的破产申请进行了听证调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万千,委托代理人尧振光、黄杰均到庭参加本案听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清流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现登记状态为存续。深圳宇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清流公司截至2019年7月31日资产总额为14466.83元,负债总额为1822557.13元,所有者权益为-1808090.3元。2019年7月18日,清流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同意清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流公司确认其在申请破产清算时所有职工已经全部离职,工资均已全部支付,不存在员工安置问题及员工劳资纠纷问题。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清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清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秋爽(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