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16号
申请人:深圳市鑫荣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茅洲河工业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539561。
法定代表人:吴文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万景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保利上城花园2栋二单元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07658W。
法定代表人:卢小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鑫荣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汇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万景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景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万景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8477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万景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鑫荣汇公司货款516436.15元及利息。鑫荣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执15758号执行裁定,以未发现被申请人万景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鑫荣汇公司的债权未获清偿。
被申请人万景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卢小满、宋佑江等两名自然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PCB线路板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案申请人鑫荣汇公司系被申请人万景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万景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万景源公司系企业法人,申请人鑫荣汇公司以万景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万景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一款、一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鑫荣汇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万景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文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