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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太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66号

 

    申请人深圳市光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村中航厂房2楼南1*;组织机构代码:79385019-4。

    法定代表人肖昌银,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融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都市阳光名苑1栋26E,组织机构代码:58794271-7。

    法定代表人李晓斌,总经理。

    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深圳市光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太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融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太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数额巨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融太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8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李晓斌,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5%;赵渊龙,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10%;赵强,出资85万元,出资比例85%,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光电影像器件、电子元件、接触式影像传感器、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五金塑胶、模具制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光太公司对被申请人融太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6538750元及利息,该债权已经本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因融太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人尚未获得清偿。听证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陈述其公司已于2014年底停业,赵渊龙和赵强两位股东现已联系不上。

    本院认为,申请人光太公司对被申请人融太公司享有债权人民币6538750元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可以认定光太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现已不再正常营业,且经强制执行,其无资产可供清偿申请人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光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融太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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