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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观点|杨浩月律师: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别除权

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别除权

文/杨浩月

问题: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别除权

标签:重整、别除权

观点:

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越来越多的企业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面对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该如何有效地主张并行使权利,特别是如银行、资管公司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以下简称“担保权人”)如何就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行使别除权成为关注焦点,而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行使别除权的权利依据及路径却有差异,因此,笔者将针对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人如何行使别除权问题进行阐述,具体如下:


一、别除权的概述

别除权系指担保权人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受偿顺序一般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破产法》第132条之规定,别除权劣后于《破产法》公布之前破产企业欠付的职工债权。


二、行使别除权的路径

在实践中,担保权人主要通过管理人行使别除权,但如担保权人与管理人之间因别除权的行使产生纠纷的,担保权人可依法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别除权之诉。

(一)债权申报与确认

别除权行使的前提系担保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并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担保债权人首先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48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在受理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一般会将债权申报通知(包括债权申报所需填报资料、证明文件等)以电话或邮寄方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按债权申报通知的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特别是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所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并积极与管理人跟进债权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如需补充资料,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交。

其次,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后,需耐心等待管理人对债权的最终审核结果。需经管理人初步确认及受理法院最终裁定确认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时,债权人方才成为担保权人,并对特定财产享有别除权。但在债权金额、性质及优先顺序的确认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各种纷繁复杂的别除权纠纷,笔者将在“(三)别除权纠纷的救济途径”中具体阐释。

(二)别除权的申请

完成债权申报与确认后,担保权人可申请行使别除权,但相对于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程序,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根据《破产法》第75条之规定,在重整期间,暂停别除权的行使,但如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的,担保债权人可向受理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由于重整程序是对有潜在发展价值但深陷债务危机企业涅槃重生的司法救济手段,而盘活企业资产是涅槃过程中的“物质”基石,因此,为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的最大化,避免因不当处理资产影响企业投资人的招募或企业的继续生产,破产法特设该条款。但暂停行使并不意味着不能行使,各地法院也针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该条作出细化解释,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点之规定,“……对于重整程序中非重整核心资产以及无助于提升企业整体价值的财产,不必暂停担保物权的行使;如担保物权标的已处置变现,应允许担保权人从担保物变现的价款中及时获得清偿。”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39条,“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合议庭可根据担保权人的申请书面决定准许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实践中,由于管理人系重整程序的实际推动者与执行者,担保权人一般在向法院申请对特定财产行使别除权的同时,亦会向管理人提交对特定财产行使别除权的申请。

(三)别除权纠纷的救济途径

在实践中,别除权的行使往往道阻且长。首先,在别除权行使前的债权确认过程中存在大量纷繁复杂的别除权纠纷,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首先与管理人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并向管理人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明材料与理由依据;如无法与管理人达成一致,债权人则可向受理法院提起别除权之诉。如因税款债权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优先权之争而产生的别除权纠纷,相关案例参见(2017)浙06民终1119号;如因不同担保权人对同一特定财产之间的优先权之争而产生的别除权纠纷,相关案例参见(2019)鲁1625民初453号;如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的优先性而产生的别除权纠纷,包括因让与担保产生的别除权纠纷,相关案例参见(2019)闽08民终568号、(2015)庆商终字第372号;因抵押合同无效产生的别除权纠纷,相关案例详见(2017)川11民终946号等。其次,在债权确认后,担保权人应根据《破产法》第75条及各地法院的特别规定,向受理法院及管理人提交对特定财产行使别除权的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并积极与受理法院及管理人就行使别除权符合破产法等规定事宜进行反复充分沟通。

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75条、第109条、第13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点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39条

案例索引:

1.(2017)浙06民终1119号

2.(2019)鲁1625民初453号

3.(2019)闽08民终568号

4.(2015)庆商终字第372号

5.(2017)川11民终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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