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473号
申请人:张剑波,男,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6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597X。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经申请人张剑波同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利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深利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罗湖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被申请人深利源公司及另案被申请人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张剑波人民币共61784.90元。罗湖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利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5月14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罗湖法院受理以该案被申请人深利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5宗。
该案被申请人深利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25800万元,股东李明(持股比例99.42%)、李旭(持股比例0.58%),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批发;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深利源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深利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张剑波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