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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0-05-0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168号

  申请人:聂壵,男,汉族,1992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丽村镇石溪村彭坊组9号。

  被申请人: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金鸡路四季丽晶公寓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陈璇熊。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粤0305执6087号案中,经申请人聂壵同意,以被申请人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聂壵、刘庚等14人与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爱氏医疗美容部)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9】4805-4818号仲裁裁决,爱氏医疗美容部应支付聂壵、刘庚等14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合计478174元;另支付聂壵、刘庚等6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77565.5元。因爱氏医疗美容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聂壵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以暂未发现爱氏医疗美容部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成立于2015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1176.4706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聂壵对被申请人深圳爱氏医疗美容门诊部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郝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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