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完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50号
申请人:薛三红,女,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环南路招商观园7栋3单元8F。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联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翔苑B栋裙楼一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7282XN。
法定代表人:银波,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粤0305执8453号案中,经申请人同意,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权29874元及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被申请人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尚有另案未清偿债务共计288260元。
被申请人成立于2011年3月3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银波、王均道;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汽车用品及汽车养护产品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薛三红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联银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文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