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382号
申请人:张剑波,男,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6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5788T。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经申请人张剑波同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秦商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罗湖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被申请人秦商公司及另案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利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张剑波人民币共61784.90元。罗湖法院以被申请人秦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5月14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罗湖法院受理以该案被申请人秦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2宗。
该案被申请人秦商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315800万元,股东李明(持股比例84.27%)、深圳市秦商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45%)、深圳市深利源海润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00%)、深圳市秦商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5.00%)、深圳秦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28%),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园林绿化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电子产品的购销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秦商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秦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张剑波对被申请人深圳秦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