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85号
申请人:闪人糖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上围园新村二巷4号301。
法定代表人:林鹤庭,总经理·
申请人闪人糖果(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人糖果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闪人糖果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0.01万元,股东为林鹤庭(持股99.9%)、赵帅(持股0.1%),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糕点、糖果及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研发、销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等。2019年11月14日,闪人糖果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闪人糖果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9年11月14日,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闪人糖果(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11月14日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载明,闪人糖果公司的资产为10559.56元,负债为201714.23元,已经资不抵债。闪人糖果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显示,闪人糖果公司仅有1名职工即法定代表人林鹤庭。
本院认为,申请人闪人糖果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证明,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按照其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闪人糖果(深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述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