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89号
申请人:品创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52号雪松大厦B座15DE。
法定代表人:曾丹,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源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宝民二路臣田工业区33栋。
法定代表人:蒋硕,执行董事。
申请人品创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创联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源创国际贸易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已经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被申请人未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9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9)粤03民终1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确认源创公司应向品创联公司偿还货款294800元及相应违约金。因源创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品创联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11日,该院作出(2019)粤0306执8261、8262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源创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源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院认为,申请人品创联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源创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且经强制执行未能茯得清偿。被申请人源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品创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品创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源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述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