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54号
申请人深圳市善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区湾厦工业园5号厂房3层南面,组织机构代码584080656。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申请人深圳市迈瑞特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和村新兴工业园1区11栋,组织机构代码767559782。
法定代表人陈阳昭。
申请人深圳市善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迈瑞特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深圳市迈瑞特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迈瑞特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3日,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市场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2014年8月1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迈瑞特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善宇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的加工款合计人民币411558.94元以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9000元。其后,深圳市善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申请人深圳市迈瑞特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深圳市善宇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善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迈瑞特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陈 肯 萌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慧玲(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