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66号
申请人:卓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一工业区松岗讯通电路板厂A栋。
法定代表人:张优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赛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B4栋4楼A面。
法定代表人:周两钦。
申请人卓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穗电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赛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佳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3月2日进行了听证调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兰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赛尔佳电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参加听证,且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卓穗电子公司与赛尔佳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20213号民事判决,被告赛尔佳电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卓穗电子公司货款702394.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赛尔佳电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卓穗电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粤0306执882、4910号之二民事裁定,以赛尔佳电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赛尔佳电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5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卓穗电子公司对被申请人赛尔佳电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以认定卓穗电子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赛尔佳电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卓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赛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郝慧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