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852号
申请人:舒长娟,女,XXXXXX。
被申请人:粮信溯源农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太子路深圳自贸中心18楼A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3R83W。
法定代表人:左传瑛,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舒长娟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粮信溯源农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信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粮信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南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粮信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舒长娟人民币41988.33元。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粮信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8日,注册资本30000万元,股东为深圳市中金粮信农业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农业项目投资、供应链管理、农业生产技术的技术开发、农业技术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食品生产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粮信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舒长娟同意,将被申请人粮信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舒长娟对被申请人粮信溯源农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