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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家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0-05-0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40号

  申请人:深圳市祥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福龙路祥昭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30070848440X5。

  法定代表人:廖列昭,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家家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海湾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5PC4E。

  法定代表人:梁家好。

  经申请人深圳市祥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家家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好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家家好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南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家家好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深圳市祥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21360元。南山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家家好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梁家好(持股比例63.5%)和黄兆军(持股比例36.5%),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为市场提供管理服务;初级农产品、冻鲜禽肉、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销售;开办市场(市场营业执照另行申报);物业管理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家家好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南山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深圳市祥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家家好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祥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家家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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