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673号
申请人:陈霞,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新安湖花园新碧阁1807。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客万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2区留仙三路38号创兴达商务中心6012。
法定代表人:韩岗,总经理。
申请人陈霞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客万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客万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已经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被申请人对破产清算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271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联客万得公司等应当向陈霞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律师费140000元。因联客万得公司等未履行上述调解书,陈霞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过执行查证,未发现联客万得公司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以陈霞与联客万得公司等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联客万得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公司未能清偿完毕对陈霞的负债,且已停止经营,资不抵债。另查,联客万得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霞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被申请人联客万得公司的债权合法成立,且经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可以认定,联客万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联客万得公司对于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亦不持异议。综上,申请人陈霞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陈霞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客万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述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