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51号
申请人深圳佳德威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草围村佳德威工业园工业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0846772-2。
法定代表人杨永志,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典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丰泽楼A座一楼六楼,组织机构代码68038111-7。
法定代表人徐英文。
申请人深圳佳德威油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威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典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龙典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叶梅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龙典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参加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佳德威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591837.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56元、保全费3470元。因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佳德威公司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执行,申请人领取了64953元(含申请人垫付的执行费874元)。因未发现龙典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作出 (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显示,龙典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塑胶模具、塑胶件的生产和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
本院认为,申请人佳德威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债权合法成立,而被申请人龙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佳德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佳德威油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典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代理审判员 唐 姗
代理审判员 崔 展 翔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丰青青(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