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中63号
申请人:卢志烽,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9号威新软件科技园1号楼一层西翼01C-3室。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敏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湘。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粤0391执1361号案中,经申请人卢志烽同意,以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敏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权64432.06元。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16年8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卢志烽对被申请人深圳前海敏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郝慧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