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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润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0-05-0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855号

  申请人:刘红军,男,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润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艺园路马家龙田厦产业园3-01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43412。

  法定代表人:李怀滨。

  经申请人刘红军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润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金润和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金润和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刘红军工资人民币46133.00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金润和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除本案申请人刘红军债权外,被申请人金润和公司无其他债务。

  被申请人金润和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张天宝、李怀滨、关长太,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润和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刘红军申请,将被申请人金润和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刘红军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润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O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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