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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嘉誉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0-05-0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18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239号阿里云大厦S2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1160H。

  法定代表人:张阔,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嘉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4号华发工业园A2栋3层至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509031。

  法定代表人:李平,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嘉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誉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富嘉誉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富嘉誉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134977.76元及利息。本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富嘉誉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颜少武(持股比例67.34%)、山西山能中贸能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54%)以及胡秋润(持股比例7.12%),系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主板、屏、线材、线路板、电子辅料、pcb板的研发与销售;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富嘉誉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富嘉誉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嘉誉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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