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40号
申请人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3001号大运中心体育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6140753-3。
法定代表人舒立,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4栋520室,组织机构代码58916711-X。
法定代表人林明淑,总经理。
申请人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被申请人经本院送达,未参加本案听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2月16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申请人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期限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2015年6月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清偿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516572.50元及利息。其后,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2911号民事裁定书,以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主张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佳兆业文化体育(深圳)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慧玲(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