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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臾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19-12-2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509号

    申请人:陈家成,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文乐公园A栋303号,身份证号码:440306198612110431。

    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臾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科研楼8层8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99483B。
    法定代表人:庄亮,总经理。

    经申请人陈家成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南山法院”)作出(2017)粤0305执512号决定,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臾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臾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7001号仲裁裁决确认,飞臾鎏公司应当向陈家成支付工资7647.57元。因飞臾鎏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家成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法院经执行查证,仅从另案分配人民币262.93元,此外,未发现飞臾鎏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25日,南山法院作出(2017)粤0305执506-513号执行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飞臾鎏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庄亮,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家成系被申请人飞臾鎏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飞臾鎏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南山法院执行查证,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南山法院经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飞臾鎏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弟(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陈家成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臾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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