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39号
申请人:唐雪燃,女,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本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东科华路北东方科技大厦主楼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49131D。
法定代表人:张国文。
经申请人唐雪燃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博本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本医疗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博本医疗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博本医疗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唐雪燃人民币22396.67元及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博本医疗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除本案申请人唐雪燃债权外,被申请人博本医疗公司另有债务719220.41元。
被申请人博本医疗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从事生物技术、数字信息化技术、数字新媒体技术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博本医疗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唐雪燃同意,将被申请人博本医疗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唐雪燃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博本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