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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阳迪泰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0-06-3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224号

  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明海隆家具材料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国际家具材料市场A6幢6号,工商注册号441900602065159。

  经营者:梁海潮,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福兴街10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开阳迪泰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六联社区沙湖路58号5号宿舍楼4208#、4209#。

  法定代表人:苏顺峰,总经理。

  经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明海隆家具材料商店(以下简称“明海隆商店”)同意,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91执307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开阳迪泰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阳迪泰家居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开阳迪泰家居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明海隆商店与被申请人开阳迪泰家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开阳迪泰家居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于2004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开阳迪泰家居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明海隆商店同意将被申请人开阳迪泰家居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明海隆家具材料商店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开阳迪泰家居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馥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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