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818号
申请人:深圳滨海升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商业8层 A座8层8C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19456G。
法定代表人:张雨风。
申请人深圳滨海升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 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滨海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听证调查,滨海公司委托代理人何苗、王中凯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滨海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雨风,现股东为深圳丽达兴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荣智银合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商务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日用品、洗涤用品、初级农产品、服装、纺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建材、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工艺品的销售。滨海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2021年9月30日,滨海公司股东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委托深圳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滨海公司进行审计。根据深圳佳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 年10月15日作出的深佳和专审字[2021]1018号《深圳滨海升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9 月30日,滨海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84245.74元,账面负债总额为110155391.13元,账面净资产总额为-110071145.39元, 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滨海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申请破产清算,滨海公司经审计,已经资不抵债,且滨海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不存在继续营业恢复偿债能力之可能。综上,滨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滨海升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张 睿
审 判 员 夏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东 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