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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富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破申75号

    申请人:深圳市宁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二六大厦一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德富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4区怡园路5177号喜万年商务大厦106室。
    法定代表人:方冰松,总经理。

    2016年11月1日,申请人深圳市宁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微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德富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富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宁微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听证调查,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德富诚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4区怡园路5177号喜万年商务大厦106室。申请人宁微公司主张对被申请人德富诚公司享有人民币89561.49元的货款债权,并向本院提交了货款收支明细表、对账单及对应送货单、发票签收单及发票等证据。听证会上,被申请人确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认申请人主张的89561.49元债权金额属实。

    另查,被申请人德富诚公司自称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员工已经全部遣散并已开始自行清算。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当庭提交《深圳市德富诚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深隆会专字[2016]017号)。据该专项审计报告结果所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德富诚公司资产为7,017,955.25元,负债为9,201,017.33元,所有者权益为-2,183,062.05元,已经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微公司对被申请人德富诚公司的债权虽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均予确认,且申请人有提交送货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其债权人身份,作为德富诚公司债权人,其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德富诚公司破产清算。德富诚公司已经停业并开始自行清算,其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宁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德富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武  永  庆
审判员 李  雪  松
审判员 赵     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叶浪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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