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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20-05-08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38号

  申请人:彭娟,女,XXXXXX。

  被申请人: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东科华路北东方科技大厦主楼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559286。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经申请人彭娟同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本智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博本智能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博本智能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彭娟人民币10738.41元及利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博本智能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除本案申请人彭娟债权外,被申请人博本智能公司另有债务201382.01元,涉及执行案件10件。

  被申请人博本智能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注册资本4100万元,股东张志远、张华、博霖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及其配件、电子数码产品、通讯产品、智能平衡车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博本智能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彭娟同意,将被申请人博本智能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彭娟对被申请人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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