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163号
申请人:潘冲等13人(见附表)。
被申请人: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江岭社区龙背村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54439U。
法定代表人:骆雨昌。
经申请人潘冲等13人同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粤0307执506-518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凯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迪凯特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龙岗法院作出(2016)粤0307民初9192-9200、10224、10226、10227、102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迪凯特公司应当支付给潘冲等13名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714918.5元。因迪凯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冲等13名员工向龙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岗法院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粤0307执506-518号。经龙岗法院强制执行,发现被申请人迪凯特公司名下有如下财产:1、有银行存款共计791632.66元,均已被另案或其他法院冻结;2、车辆共7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BSX049、粤B202QA、粤BR8N92、粤B9ST01、粤BRG463、粤B42Y36、粤B125TL,均未实际控制,龙岗法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轮候查封。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
另查,龙岗法院已受理以迪凯特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41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1614688.31元,均未获清偿。
再查,迪凯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3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骆雨昌,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冲等13人对迪凯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迪凯特公司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尚有其他到期未清偿债权人民币31614688.31元。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龙岗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潘冲等13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书记员 王 嫏 嬛(兼)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