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585号
申请人:钟晓宏,男,XXXXXX。
被申请人:深圳市保千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7301C。
法定代表人:周培钦。
经申请人钟晓宏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保千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保千里科技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保千里科技公司未能清偿申请人钟晓宏工资人民币62645.18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保千里科技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5月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除本案申请人钟晓宏债权外,被申请人保千里科技公司另有债务1403590.98元。
被申请人保千里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保千里科技公司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钟晓宏申请,将被申请人保千里科技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钟晓宏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保千里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