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45号之二
申请人: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张水泉,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4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为松晖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28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松晖公司下落不明,无账册可供审计,且经调查松晖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松晖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松晖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谢增优,注册资本港币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香港)大一环球有限公司独资经营(港资)。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工程塑料、塑料合金、塑胶模具、家用小电器、五金制品、电脑周边设备、生产经营模型玩具、塑胶制品、模型;马达、PCB线路板、吸塑制品、发泡胶、电子产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通过邮寄、电话、实地调查以及公告等方式通知松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但相关人员未能依法履行义务,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松晖公司财产、印章和账册等资料。经管理人调查,松晖公司除执行中扣划银行存款和拍卖款余额共计人民币1,623,483.13元外,未发现松晖公司有可供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本案共有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本院裁定确认的有7家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债权总额为3210496.31元。本案受理后,无人对松晖公司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松晖公司下落不明,经依法催告,管理人无法接管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全面清算。经管理人调查,松晖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申请人提请本院宣告松晖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