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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2018-06-1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54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张蕾蕾,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标特公司管理人。2018年6月7日,管理人以标特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标特公司破产,同时,管理人未能接管该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对标特公司进行全面清算,且经调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标特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前往标特公司注册地址,但未能查找到标特公司下落。标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其代理人向管理人移交了公章证照,但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标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财产及人事档案等重要资料。标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公司主要财产为机器设备,存放于标特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科技工业园,后被宝安法院查封,但由于公司员工擅自变卖机器设备,公司目前已无资产。经管理人到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对标特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除银行存款5.46元外,未查到该公司的其他财产。本案共有1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899278.35元,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583605.16元,其中确认税款债权1家,债权金额为9532.30元;确认普通债权10家(含被同时确认了普通债权的税款债权人),债权金额为1574072.86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管理人仅接管到标特公司公章证照,未接管到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标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清算。标特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标特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慈云西
审判员  霍  雨
审判员  谢继宇

二O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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