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7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徽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杜艳芝,深圳徽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深圳徽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徽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雕数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徽雕数控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徽雕数控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6日,注册资本50万元,现登记股东为自然人胡雪芹,登记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59909808-2,法定代表人胡学芹,经营范围为数控设备、雕刻机、金属加工机、木材加工设备、铸造机械、切割机的设计、技术开发及购销;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016年11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徽雕数控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为徽雕数控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徽雕数控公司登记住所、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徽雕数控公司原股东兼原法定代表人吕亮、原股东兼监事江阿婷,以及现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胡学芹,要求其配合清算,移交徽雕数控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获得上述人员配合,也未能查找到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徽雕数控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徽雕数控公司名下仅有银行账户存款××.69元,未查到其他可用于清偿的财产。清算期间,2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44207.21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2名债权人对徽雕数控公司享有债权122291.79元,均为普通破产债权。现徽雕数控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徽雕数控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徽雕数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徽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徽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雪 松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陈 肯 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