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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启航组合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0-06-1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773号

  申请人:广东顺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袁家涌北潢路。

  法定代表人:黄伟荣,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启航组合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一工业区168号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8185N。

  法定代表人:黄洁,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顺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启航组合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启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按照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启航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顺荣公司货款420908.8元及利息。顺荣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971执恢199号之一执行裁定,以启航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未获清偿。

  被申请人启航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至2030年3月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黄洁、蔡少文;经营范围为组合板房材料的销售及上门安装,轻型钢材、五金铝合材料的销售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案申请人顺荣公司系被申请人启航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启航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启航公司系企业法人,申请人顺荣公司以启航公司不能清偿到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启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顺荣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启航组合房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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