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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中的三角抵销问题

    【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抵销;三角抵销;互负性规则
    【全文】

      破产抵销权是破产法为了维护本来享有抵销权的债权人而打破集体清偿规则设置的例外,而三角抵销而又试图打破抵销债权债务的互负性规则,为抵销开一个新的口子,因此为破产法所不允。目前的三角抵销,其实质是债权人为了获得更多的清偿,在明知债务人破产之后达成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因此应当予以禁止。在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因三角抵销违反了债权债务的同一性而认定为不符合互负债务的前提条件而认定为破产抵销行为无效。笔者将结合实践案例,介绍实务中特殊主体的抵销权。

      一、母子公司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属于分别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维磷脂公司主张其对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转由四维粮油公司承担,系债务的转移,未经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的债权人主张抵销权的条件。四维磷脂公司、四维粮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对惠丰油业公司管理人的主张可视为默认。

      案例索引

      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郑州四维磷脂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吉0382民初388号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儋州供电局、三亚供电局作为被告海南电网公司的分公司,其财产统归于被告海南电网公司,其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协议对外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被告海南电网公司有权就其分公司对旭东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行使抵销权。

      案例索引

      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川1681民初621号

      三、政府部门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系破产抵销权纠纷,余新资产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之规定,起诉要求以其对恒华公司的债权,抵销余新镇人民政府对恒华公司所负的退地补偿款债务。本院认为,余新资产中心确为恒华公司合法债权人,对恒华公司享有1546052.01元债权,但因其并非负担退地补偿款的债务主体,余新镇人民政府与其也为彼此独立的责任主体,故余新资产中心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双辽市惠丰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郑州四维磷脂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四维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吉0382民初388号

      从我国目前涉及到三角抵销的问题来看,法院对母子公司之间与破产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政府部门之间与破产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在判决书当中以主体不一致,不符合互负债务之前提而认定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无效。

      而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与破产债务人之间的破产抵销权倾向于认定有效,根据民法典以及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由此法院倾向于总公司能够吸收分公司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债务关系,并以此认为总公司行使破产抵销权有效。对于政府部门之间的抵销问题,我国在政府部门之间的抵销问题上仍然是严格地依据破产法以及民法上相关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认为政府不同的部门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不能进行混同,因此认为政府部门之间的抵销因不存在互负债务的关系而认定为无效。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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