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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26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群。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5699411。
    法定代表人:徐明勇。

    经申请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特公司”)同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作出(2009)深福法执字第6368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搭电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电搭电力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福田法院作出的(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电搭电力公司应支付奥斯特公司货款224500元及相应利息。因电搭电力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奥斯特公司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奥斯特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福田法院遂作出(2009)深福法执字第636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奥斯特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另查明,被申请人电搭电力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9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明勇,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奥斯特公司系被申请人电搭电力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电搭电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福田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奥斯特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电搭电力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奥斯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电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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