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51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飞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陈南欣,深圳市飞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深圳市飞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核科技公司”)管理人以飞核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飞核科技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飞核科技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悦,系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周悦、周哲二人,登记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范围为手机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通讯产品及配件、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与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手机的加工生产。现经营状态为存续。2017年4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许丽群对被申请人飞核科技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为飞核科技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飞核科技公司登记住所、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飞核科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配合清算,移交飞核科技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未能联系到前述人员,亦无人配合清算。管理人未能获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对飞核科技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财产调查,结果显示飞核科技公司名下无可用于清偿的财产。清算期间,共有1家债权人向申请人申报1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为1,274,956.58元,为普通债权。现飞核科技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飞核科技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飞核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飞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飞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