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关联关系;破产清偿
【全文】
前言
由于全世界领域内资产交易运作的活跃,规模化生产已经是单体经营的公司形式无法实现的经营目标,因此,组建企业集团、在集团内形成关联企业的经营模式因其灵活性强、可经营规模大而受到欢迎。但是关联企业模式与传统企业单体经营相比更容易滋生非市场化交易行为,易导致中心企业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损害附属企业的利益、转移优质资产,甚至滥用附属企业的独立人格,这种情形导致的危害在关联企业破产时尤为凸显。那么,当从属关联公司面临破产时,如何对关联关系中的破产清偿行为进行审查呢?
案例
【裁判要旨】
?当从属关联公司面临破产时,作为控制公司的债权人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和止损便利条件,鉴于此,对关联关系中破产清偿行为的审查,应以破产清偿无效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行为主体、行为客体、主观意图、行为结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其中,主观意图的审查应结合控制关系的程度、破产清偿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破产清偿行为发生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等事实作出全面判断。
【案例索引】
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尉犁县江阴浚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中船重工西安东仪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案号:(2022)陕民终142号
【裁判观点】
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实际为涉及债务人天虹公司的财产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据此,本案焦点转化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否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首先,从行为主体上看,《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涉及破产债务人天虹公司。
??其次,从行为性质上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旨在发生债务人天虹公司财产的转移,系债务人天虹公司处置其财产的行为。
??再次,从主观意图上看。其一,天虹公司系西安东仪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二,天虹公司管理人称,天虹公司与西安东仪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天虹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西安东仪公司虽不确定天虹公司当时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其承认天虹公司当时已存在大量债务。其三,天虹公司与西安东仪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仍然由天虹公司向浚鑫光伏公司主张债权,申请仲裁并达成调解,天虹公司仍为案涉款项增值税发票的出具主体。天虹公司管理人接管天虹公司后,公司审计报告中仍将天虹公司对浚鑫光伏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列为天虹公司的应收账款,未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作任何账务处理。据此,可以看出天虹公司与西安东仪公司在该本案所涉款项处理中,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其四,天虹公司于《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足一年即申请破产清算。综合上述客观事实,在天虹公司已存在大量债务的客观情形下,作为天虹公司母公司的西安东仪公司,在其具有对天虹公司经营控制力、信息获取便利等优势的情况下,在天虹公司申请破产前不足一年,通过与天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债权优先受偿,并在案涉款项处理中与天虹公司发生人格混同,难谓西安东仪公司具有诚信,亦表明西安东仪公司具有滥用其控股股东权利的意图。同时,作为被西安东仪公司全资控股的天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亦表明天虹公司受控并配合西安东仪公司的滥用控制权行为,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
??最后,从行为损害结果上看,天虹公司偏颇清偿其控股股东个别债务的行为,无疑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务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一般责任财产减少,使得债权人整体在破产分配中可以获得的清偿减少。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天虹公司与西安东仪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性质、主观意图、行为损害结果等方面皆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据此,《债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实务总结
隐匿财产,是指债务人将债务人财产秘密隐匿或转移至他人无法找到或自认为他人无法找到的处所, 或者隐瞒不报债务人的财产, 使财产不能依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接管和处分。它既包括积极的隐匿财产的行为和消极的隐匿财产的行为, 比如对财产的去向隐匿不报, 在财务报表上作虚假记载或不作记载。
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私自将财产转移到他处,使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无法依法接管和控制。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负有将其全部财产交予管理人接管之义务,债务人将财产进行转移,不仅有违此义务,而且严重损害清偿秩序。转移财产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具有多样性,例如,债务人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或私人的账户,或者将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抽走,另行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等。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清偿秩序,是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最直接的动机。实践中,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危机后可能会为逃避债务而采取上述非法行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上述行为无效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中进行清偿债务。
破产无效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满足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包括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大方面,其中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故意,而客观要件主要是指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关联关系中破产清偿行为的审查,应以破产清偿无效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重点关注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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