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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兴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110号

    申请人:刘谷祥,男,xx族,xxxx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被申请人:深圳兴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邢少志。

    经申请人刘谷祥同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作出(2009)深福法执字第6004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兴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途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兴途科技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福田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兴途科技公司应支付刘谷祥货款281535.21元及相应利息。因兴途科技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谷祥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兴途科技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福田法院遂作出(2013)深福法执字第60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刘谷祥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另查明,被申请人兴途科技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3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邢少志,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谷祥系被申请人兴途科技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兴途科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福田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刘谷祥同意将被申请人兴途科技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刘谷祥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兴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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