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34号之二
申请人: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孙程旭,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普公司”)管理人以英利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英利普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英利普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227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子峰,系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现任股东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PODIUMTECHNOLOGYLIMITED,登记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三、四、五楼),经营范围为电脑、通讯产品、数码产品、电子产品、便携式微型计算机的技术开发、生产、批发、进出口(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涉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济信息咨询,电脑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现经营状态为存续。2017年3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对被申请人英利普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为英利普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英利普公司登记住所、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英利普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配合清算,移交英利普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未能联系到前述人员,亦无人配合清算。管理人未获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下落。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英利普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财产调查,结果显示,英利普公司名下无可用于清偿的财产。英利普公司名下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45.96元,美元20.04元。英利普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B××的江铃全顺汽车一辆,该车已于2015年6月30日因逾期未检验被强制报废。另外,英利普公司名下的3项注册商标,其中注册号为9695509号的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但无法评估,另外两个商标均已过期。管理人已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停止对上述注册商标进行追收和清算的方案。清算期间,共有4家债权人向申请人申报4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为7,789,702.79元,均为普通债权。现英利普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英利普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英利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