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19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科盈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杨莹莹,深圳市科盈电子肩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12月12日,管理人以深圳市科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盈电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宣告该公司破产,同时,因科盈电子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该公司亦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科盈电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7月8日裁定受理科盈电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前往科盈电子公司注册地址调查,发现科盈电子公司未在该地经营。管理人通过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联系科盈电子公司的相关义务人,仍未能接管到科盈电子公司的印章、证照以及财务账册等资料。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向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证券等部门对科盈电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科盈电子公司财产。在指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共有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839374.88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4笔,确认债权金额为1785563.82元,其中4934.22元为社会保险费用,325470.92元为税款债权,其余债权性质均为普通破产债权。以上债权由管理人制作《深圳市科盈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已经本院裁定确认。本案受理后,肩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科盈电子公司管理人通过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联系该公司的有关人员及其股东,仍无法接管到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科盈电子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科盈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科盈电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申请人申请本院宣告科盈电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科盈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科盈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曲云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慧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