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决议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券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理解:
(1)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既有人数方面的要求,又有债权总额方面的限制。这既避免了人数虽然但其代表的债权总量却占少数而产生对大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的情况,同时又防止了因大债权人支配债权人会议而不利于保护小债权人利益的局面。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只要求超过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半数即可,而不要求超过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因为出席不出席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权利,如果要求通过决议必须超过有表决权而使决议绝对不会通过的局面,这不利于破产程序或和解整顿程序的进行。这也蕴涵了一个规则,既债权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放弃表决权不影响会议决议的通过。
(3)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条件要比通过其他决议的条件更严格。这是因为和解协议直接涉及到减少债权数额的多少或实现债权期限的长短。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则有意味着债权人承担着更大的风险,故而法律对此规定也更为严格。
债权人会议对全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不管债权人是否参加会议或者是否同意会议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