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民间高息融资的某铝业公司适用重整程序分析报告
王 涛*
摘要:某铝业公司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重整(破产重整),分析报告摘要如下:一、适用重整制度解困某铝业公司的优越性:能使某铝业公司所有法律关系处于“冻结”状态,避免状况持续恶化;能利用司法权力审查、理清民间债权的真实情况,利于公平清偿债权;能够利用司法权力切断某铝业公司一切法律关系,使新的某铝业公司彻底甩掉历史包袱;能够利用人民法院强制裁判权力,依法公平削减债务,使某铝业公司减轻债务压力;能够强制股东无偿转让股权,更换有实力股东,真实实现公司复兴;能够使债权人获得显著高于破产清偿的清偿比例。二、对某铝业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可利用新投资人投资最高限度的清偿民间债权,最大限度的化解民间债权人中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可使大多职工保留工作岗位,避免某铝业公司职工中滋生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投资人将会在短期内接管,并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避免企业因关门、倒闭所带来的优良资产闲置浪费与灭失;持续为政府带来可观的税收与社会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三、某铝业公司适用重整制度的可行性:企业具有优良资产结构,具有持续的生存与发展基础;职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关于申请重整保护的决议,支持企业重整;某铝业公司公司订单不断,市场前景较好,具有招募实力雄厚投资人接盘的基础与可能;当地氧化铝工业在国内占重要地位,对某铝业公司重整提供有利的区位优势;重整程序内,民间拆借债权人将获得显著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四、重整程序相关应注意问题分析: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案件需要审查某铝业公司是否具有重整的价值和有无投资人等因素;因涉及社会重大不安定因素,重整管理人以政府工作人员参与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并为宜;某铝业公司可以在重整程序中自行管理经营,但需接受管理人的全面监督;重整计划草案是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文件,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均在该方案中予以规定,需要多轮次的协商谈判;重整期限较短,某铝业公司有可能重整失败。
关键词:重整优越性 民间拆借 重整价值 社会稳定
某铝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司法保护,以求通过该程序达到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清偿债权人、避免职工失业以及避免社会资源闲置浪费等综合社会效果。现结合某铝业公司的现状,参照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制定本报告。
一、重整制度(人民法院重整程序)优越性
重整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设置的一项新的司法制度,该制度设立目的是通过法院审理的司法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已经处于破产边缘但却有重新振兴希望的企业。该制度利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职能,使得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新投资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达成利益的妥协与让步,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的方式将利益协调方案予以确认,并最终达到使债权人获得更高比例的清偿、使职工避免失业下岗,使债务人避免倒闭破产清算的综合社会效果。
根据某铝业公司的现状分析,该企业已经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清算法律状态下。但某铝业公司具有重新崛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相比较于其他企业救助手段,适用重整制度解困某铝业公司的优越性表现在:
(一)能使公司所有社会关系处于“冻结”状态,避免某铝业公司状况持续恶化。
某铝业公司现各方面不断出现恶化趋势,包括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职工情绪难以稳定、债权人串联活动频繁给政府工作组造成极大工作压力、债权额度因利息而增大、某铝业公司社会信誉降低致使复兴难度加大等。如果进入重整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上述各项法律关系均将“冻结”在现有阶段,待各方利益统一协调处置方案统筹规划之后,按既定方案有秩序的实现各方合法利益。
(二)能够利用司法权力审查、理清民间债权的真实情况,利于公平清偿债权。
某铝业公司解困重组的最大难点在审查民间融资债权,而且该类债权极其复杂,其中利息认定、本金余额等均是棘手的法律问题。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管辖所有债权审查的矛盾纠纷,集中依法裁定债权金额。这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破产重整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的重要区别。
(三)能利用司法权力切断业公司一切法律关系,使新的公司彻底甩掉历史包袱。
因两次改制,某铝业公司历史包袱沉重,财务、人事管理等各方面在生存压力下非常不规范、股东结构复杂、混乱,依靠其自身复兴,难度较大。重整程序中,可以利用司法职权,切断之前的各类纠纷矛盾关系,在新投资人的经营管理下轻装上阵,并利用新投资人在生产经营、技术工艺、资金等各方面资源实现复兴。
(四)能够利用人民法院强制裁判权力,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公平削减债务,使某铝业公司减轻债务压力,利于投资人投资。
二、对某铝业公司债务重整的必要性
(一)最大限度的化解民间拆借债权人中社会不安定因素
某铝业公司面临生存危机的主要原因是民间融资(也称民间拆借资金)债权数额巨大,这部分债权的主要特点为:短期、高息并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结合当地目前面临的担保行业大环境分析可知,这部分资金大多是通过担保公司介绍并提供担保的形式下,由债权人借给某铝业公司。这部分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家庭储蓄汇集成的社会闲散资金,有不少缺少理性的债权人为获取非法高息甚至用养老、就医等生存用资金通过担保公司变相转借,或从其他人付息借款后转借给某铝业公司,以获取利息差额。如果某铝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民间债权,或可能使当地内上万人面临生活困难,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最后家破人亡。同时,因当地担保行业的大环境因素,某铝业公司因民间融资数额巨大,恐将引起社会连锁反应,出现其他不相关民间投资人的恐慌心理,给当地担保行业造成灾难性后果,给社会带来更加难以控制的不安定局面。
如果适用重整制度,某铝业公司将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权力审查确认繁杂的民间拆借债权(非法高息部分认定极为困难),理清某铝业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并将积极引进投资人,利用所得投资款清偿某铝业公司所欠债务,最大可能的化解民间拆借债权人的社会不满情绪,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避免某铝业公司职工中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与恶化
如果某铝业公司以目前状态持续经营下去,职工下岗失业恐将难以避免,但某铝业公司大部分职工为长期从事铝加工行业的产业工人,这部分职工谋生手段单一,就业面狭窄,短时间内再就业机会较小,或将只能依靠失业救济金以及少量破产经济补偿金维持生计。同时,有职工全家均为某铝业公司职工,或父子两代为某铝业公司职工,某铝业公司的破产清算将使得不少家庭面临突然丧失全部经济来源的窘迫情况。某铝业公司作为公有制企业改制而来,大多数职工对某铝业公司有着强烈的“单位”感情与主人翁精神,如果某铝业公司破产清算,可能在大量失业职工中引发对某铝业公司不满,对社会不满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如果某铝业公司重整,那么在新投资人引进后,某铝业公司将继续存在,某铝业公司职工将大部分保留工作岗位。在重整程序结束后,职工或将可能获得更好的待遇与发展空间。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并购行为,重整管理人将会以保留职工岗位为基本条件与投资人谈判。
(三)避免某铝业公司破产清算所导致的社会资源闲置浪费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程序一般包括裁定受理、公告送达、债权申报、债权核查与裁定、资产拍卖变现、破产分配、注销企业等程序,这将至少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破产清算程序内,某铝业公司将不能组织正常生产经营,即便是经法院许可允许生产经营,某铝业公司也将因为长期处于清算程序内不能得到第三方信任,从而不能实现正常交易,或许只能依靠土地、机械设备的租赁降低资产折旧带来的资产价值萎缩,但这将使得某铝业公司所拥有的大量资产闲置、浪费,不能创造应有的社会价值。同时,某铝业公司现拥有成熟的市场销售渠道、市场较为认可的产品、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生产工艺、国家级实验室等无形资产,其中不少无形资产是某铝业公司数十年努力经营的成果,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无形资产不能自由转让。如果某铝业公司破产清算,那么企业清算注销后,这部分资产将归于灭失。
通过重整制度,投资人将会在短期内(六个月或九个月)接管某铝业公司,并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避免企业优良资产的闲置浪费与灭失。
此外,某铝业公司如若重整,也将为政府带来可观的税收与社会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三、某铝业公司适用重整制度的可行性
某铝业公司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作为大型铝产品加工企业,具备适用重整制度的条件。
首先,某铝业公司具有人才、生产设备、产品及市场、土地等优良实物资产以及生产工艺、专利技术、国家级实验室等优良无形资产。并且某铝业公司的产品具有相当规模的市场占有率及市场竞争能力,具有持续的经营与盈利能力,具有持续的生存与发展基础。
其次,2011年12月13日,某铝业公司所属职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关于申请重整保护的决议。某铝业公司所属职工已经下定了团结一心,共度难关的决心。职工因素的稳定为某铝业公司的重整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
再次,某铝业公司已经与潜在投资人达成投资意向协议,在某铝业公司重整程序中,该投资人将以一定条件清偿某铝业公司所欠的民间拆借债权以及某铝业公司扩大再生产。同时,为确保重整成功,某铝业公司积极联系其他潜在投资人。以某铝业公司现有的条件,招募具有较强实力的投资人应不难实现。同时,当地氧化铝工业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这对某铝业公司重整后生产经营的恢复提供有利的区位优势。
最后,重整程序内,民间拆借债权人将获得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甚至得到本金的全额清偿。在某铝业公司前期与民间债权人的沟通中,有不少债权人赞表达了成某铝业公司重整观点,甚至有民间债权人希望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某铝业公司重整。
四、重整程序相关应注意问题分析
上图涵盖了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之基本环节及流程,现结合某铝业公司的现状将若干应引起充分注意的重要问题予以分析。
(一)关于人民法院重整立案的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案所主要审查的是某铝业公司是否有重整价值。所谓重整的价值,即是某铝业公司是否具有重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具体考察因素包括民间拆借债权人稳定因素以及图中所示的国家产业政策、有无投资人、职工稳定因素、某铝业公司资产结构等。其中投资人是某铝业公司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投资人的引入将给清偿债权带来稳定的资金来源,也给某铝业公司今后的产业升级及扩大再生产带来有力的保证。在某铝业公司重整程序中,这种关键作用突出表现在债权人的理解与信任上,否则某铝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很难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这将给政府工作组、重整管理人的工作以及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二)关于重整管理人的组成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重整)管理人可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前成立过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指定清算组担任。其中,涉及地方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型重整案件,实质上均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这样能够更好的协调利益,化解社会纠纷,也能给重整后的企业相关政策的支持。同时,由政府工作人员参与的管理人更加具有公信力。结合某铝业公司的债务现状及当地担保行业的大环境,某铝业公司重整程序中也将涉及大量社会不安定因素存在。所以,某铝业公司的重整管理人最好能由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工作为宜。
(三)关于重整期间的经营管理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内,重整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也可由管理人全面接管。这主要由人民法院依据该企业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来决定。即便没有盈利能力,为维护职工稳定,有时也需要继续经营。因管理人并非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法律规定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全面监督。某铝业公司现保持经营,市场订单持续不断,因产销规模不能达到规模效益,现某铝业公司盈利能力不足。但为了稳定千余名职工情绪,某铝业公司仍应继续保持经营,重整程序中可由某铝业公司相关人员继续保留工作岗位,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保持相应规模的生产销售,直至新投资人全面接管某铝业公司。
(四)关于重整计划草案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前称为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是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文件,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均在该方案中予以规定。重整程序中所有工作都是围绕草案的制定来开展。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一方制定。但因涉及复杂的社会局面及繁琐的法律问题,在重整实务中,一般均是由管理人、重整企业、投资人共同制定,其中,重整经营管理方案由企业及投资人制定,其他方案如债权方案、股权方案等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详细包括以下内容: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如,职工安置方案、投资人招募方案等)。
1.生产经营方案
生产经营方案将主要由新投资人依据其经营战略制定。该方案规定了在法院审理期间结束后的既定时期内某铝业公司的经营内容,并且接受管理人及法院的监督,不能随意更改。新的投资人必须保证优先留用职工及原定经营战略中相关经营行为的持续,如企业“退内置外”战略、省外建设项目等。其中“退内置外”战略也是当地城市规划的一部分,有必要在重整计划中予以明确。
2.债权方案
债权方案主要内容为债权分类及调整,该方案将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债权通过草案予以公示,并按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等类别予以分类。然后根据投资人投资总额及某铝业公司的负债结构分别调整一定比例后,在草案既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或者分批予以清偿。
首先,因涉及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草案中关于民间拆借债权的调整应该谨慎衡量,根据民间拆借债权人的主张,某铝业公司应保证偿还本金。大多民间债权人赞同不清偿非法高息。但依某铝业公司民间拆借债权的构成来看,大多该类债权约定不明,偿还金额与余额难以确认,只能依靠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来解决。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有争议的债权需要另行提起诉讼确认。所以,某铝业公司重整程序中,可能涉及较多债权确认诉讼。
其次,担保债权主要是某铝业公司所欠的银行债权,银行债权分为有财产抵押债权以及其他企业为某铝业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债权。其中,草案中如果调整抵押债权清偿比例,可能得不到银行债权人的支持,并最终导致草案不能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草案生效,但强制的标准是抵押债权人受偿额不能低于抵押财产的市场变现价值。因此,草案中可以规定,银行抵押债权在重整计划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三年,后详述),不得主张债权,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某铝业公司不能清偿抵押债权,那么银行可随时主张行使抵押权。重整期间内如果抵押财产有损毁,灭失等价值减少的可能,某铝业公司应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抵押,弥补折损。重整期间内的正当损失应给与合理补偿。这样能够充分保障抵押债权的权益,以获得银行债权人支持。
再次,由其他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银行债权,因该类债权没有财产抵押。所以,该类债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参与重整程序,并享有一般债权的清偿比例。同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因此,如果银行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接受清偿方案,那么其未能得到清偿的剩余债权,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果银行债权人不参与重整程序,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担保人可以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但需要按照其他同类债权清偿比例清偿。
最后,破产法规定,重整表决组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标准不等的小额债权人组,这样规定是为了化解不同性质债权人利益主张不同所导致的矛盾。小额债权可能关系到债权人生存,需要特殊予以保护,如规定小额债权清偿率略高于大额债权等。某铝业公司重整程序可以参照这一清偿方式,酌情设置小额债权人组。
3.股权调整方案
该方案建立在企业原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为负值并且已无力挽救企业的基础上,将原股东股权调整部分或者全部调整为零,由投资人取得全部股权。草案调整股东权益的,债权人会议上应该设置股东组表决股权调整方案。这里应注意的是,原股东是否同意无偿退出某铝业公司,如果原股东不愿退出,人民法院在重整期间结束后,将依法强制裁定原股东调整为零。但最好还是能够预先做好股东同意放弃股权的工作。
最后,草案中还包括其他方案,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监督期间方案,该方案是指上述经营方案及债权清偿方案中的既定时间,该时间内,新的某铝业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期间的长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类似某铝业公司这样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产业升级及扩大再生产的经营战略下,大约需要三年的期间,以保证企业能够充分恢复及良性发展。
此外,关于草案提交的时间同样重要,草案应该在重整程序启动后的六个月内提交,有正当理由的(如投资人因素等),法院可以延长三个月。但如果在延长期内依旧无法提交,那么人民法院要裁定宣告某铝业公司破产。
(五)招募投资人环节
投资人可以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至法院审理期间结束之前招募,为顺利高效的完成重整程序,投资人应在重整程序启动前出具投资承诺或者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等。在重整程序启动后,由管理人代表某铝业公司与之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并将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公示在重整计划中,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六)工商登记变更环节
因破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变更股东信息是重整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的环节,我国大多重整案例均遇到这一问题。如果原股东同意放弃股权,应与新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工商登记变更应没有阻碍。但如果原股东不同意变更,即便人民法院强制批准,也有可能得不到工商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七)其它环节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之后称之为重整计划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某铝业公司在新的投资人经营管理下,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该期间依然受到法院及管理人的监督,如果新的某铝业公司不能全部、充分执行该计划,包括经营管理方案,债权清偿方案等,管理人或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且具有不可逆转性,具有预防与惩罚性质。但重整实务中,债权按既定方案清偿后,一般不会出现再次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况。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待重整计划的各项方案执行完毕后,某铝业公司恢复期独立的法人资格,某铝业公司重整工作结束。
* 作者单位:河南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