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破申26号
申请人:深圳市亚星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珠光工业区2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何莉华。
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昌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蚝三茅州工业区A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育平。
申请人深圳市亚星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昌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昌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同昌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戴XX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关于亚星公司与同昌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同昌兴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亚星公司支付货款94131.5元。该判决生效后,同昌兴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亚星公司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3年3月20日,该院执行案号为(2012)深宝法执字第4090号执行裁定书以同昌兴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同昌兴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软性线路板、电子产品、电子软件的研发及销售;五金蚀刻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本院认为,申请人亚星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执行程序未能得到清偿,同昌兴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亚星电化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同昌兴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 燕 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崔 展 翔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丰青青(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