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78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鸿巢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孙程旭,深圳市鸿巢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鸿巢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巢娱乐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鸿巢娱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鸿巢娱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树堂,系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杨小龙、刘树堂及龚国辉三人,登记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范围为量贩式卡拉ok,现经营状态为存续。2017年6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被申请人鸿巢娱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为鸿巢娱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鸿巢娱乐公司登记住所、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鸿巢娱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要求配合清算,移交鸿巢娱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未能联系到前述人员,亦无人配合清算。管理人未获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下落。经本院对鸿巢娱乐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财产调查,结果显示鸿巢娱乐公司名下无可用于清偿的财产。清算期间,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债权债权总额为50,825.00元,为普通债权。现鸿巢娱乐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鸿巢娱乐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鸿巢娱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鸿巢娱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鸿巢娱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