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174号“河南正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三瑞洁具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关键词】
管理人代表诉讼;债务人名义;管理人名义提起的诉讼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的规定,以管理人名义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请求撤销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请求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的诉讼,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请求确认债务人抵销行为无效的诉讼。
【裁判理由】
河南高院再审审查认为:
……
三、关于三瑞洁具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正银公司认为三瑞洁具公司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原告应为担任管理人的河南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系破产衍生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管理人系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的规定,以管理人名义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请求撤销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请求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的诉讼,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请求确认债务人抵销行为无效的诉讼。本案中,三瑞洁具公司提起的诉讼均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以管理人名义起诉的情形。因此,三瑞洁具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起诉并无不当,其管理人仅应作为三瑞洁具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原判决不存在错列诉讼主体的情形。
来源:民法研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