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破63号
申请人高照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小沥源安平街8号伟达中心16楼1622室。
法定代表人邢怀成。
被申请人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第66幢第一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72702774。
法定代表人卜发林。
申请人高照国际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格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飞格达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2012)深宝法民四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货款749286.9美元和利息(2011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公证费5720港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50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出任何抗辩。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3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液晶显示模组,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飞格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高照国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飞格达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慧玲(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