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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29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8月18日,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乐电子公司”)管理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奇乐电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奇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1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洪廷,系有限责任公司。现任股东为自然人股东陈均平、刘洪廷二人,登记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范围为电子发音机、学习机的生产和销售;电脑软硬件的开发(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8日)。现经营状态为存续,已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3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移送被申请人奇乐电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奇乐电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过走访奇乐电子公司登记住所、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奇乐电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要求配合清算,移交奇乐电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未能联系到前述人员,亦无人配合清算。管理人未获得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下落。经本院对奇乐电子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财产调查结果显示,奇乐电子公司名下无可用于清偿的财产。奇乐电子公司名下有雪佛兰牌小汽车1台,登记状态为“查封,违法未处理”,现没有扣押到相关车辆,管理人无法接管此车。清算期间,共有3家债权人向申请人申报3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为4,829,693.00元,均为普通债权。奇乐电子公司所负职工债权总额为3,866,429.00元。现奇乐电子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奇乐电子公司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奇乐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奇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   田   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嫏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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