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50号
申请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组织机构代码76346786-4。
法定代表人黄汉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高思特工业区商业街A栋,组织机构代码27942095-X。
法定代表人何纯正。
申请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银行”)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大富豪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叶舟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大富豪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参加听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大新银行与被申请人大富豪公司、何纯正、杨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应清偿申请人垫付的汇票票款本金9576020.55元及利息,何纯正、杨翠芬对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9601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大富豪公司、何纯正、杨翠芬负担。因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大新银行于2015年3月24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执行,已划扣大富豪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900.68元(含执行费154元)。因未发现大富豪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作出(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26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大富豪公司于1993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5055.55万元,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生产高档家私、胶合板及兴办其它实体(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普通货运(不含危险货物运输)(凭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新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债权合法成立,而被申请人大富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大新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代理审判员 唐 姗
代理审判员 崔 展 翔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丰青青(兼)

